一、投资主管部门
波兰发展与技术部是外国投资的主管部门。
波兰投资和贸易局(PAIH)是外商投资政策的具体执行和外资促进机构,负责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咨询及信息服务,协助企业选择合适的投资目的地及申请获得大额投资所享受的优惠待遇,并协调解决投资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波兰各省省长办公室设地区投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服务。
二、外资法规
2004年出台的波兰《经济活动自由法》(Economic Freedom Act)是商业领域的基本法律。此外,关于市场竞争、建筑程序、国防采购、劳动雇佣、环境影响、知识产权、兼并收购、土地购置等方面均有专门的规定。2018年3月,波兰总统签署了被称为《商业宪法》的5部法律,涉及企业权利、中小企业发言人制度、中央注册和企业信息中心、外国企业在波经营,以及新的经济活动管理政策。2015年7月《特定投资控制法》规定了外资审查制度。2020年7月,《向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家提供银行贷款利率补贴以及简化与新冠疫情发生有关的安排批准程序的法案》(抗危机盾牌计划4.0)生效,大幅扩展了审查要求所涵盖的战略公司行业,目前法案有效期已延至2025年7月24日,波政府正计划通过修订法规将外资审查机制无限期延长。
三、外资优惠政策
波兰没有专门针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对投资者的优惠政策和工具包括:支持新投资的波兰投资区、2011-2030年支持对波兰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投资计划、经济特区、工业和科技园、专利箱、房地产税豁免等。
四、投资行业的规定
波兰《经济活动自由法》规定,外国企业在波兰从事经营活动与波兰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没有明确禁止外国人经营的行业、地区及股权限制。
【能矿资源】在波兰从事矿藏勘探、矿物开采、在山体中(包括地下矿山巷道内)进行无容器的物质储藏或废料存放、燃料和能源的生产、加工、储藏、运送、分拨以及销售,须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许,有效期一般不少于5年,不超过50年。
【农林业】除居住在欧洲经济区或瑞士的公民或企业外,在波兰购买地产前需提交申请并获得内政部长的许可,并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交易。对自然人、法人或有法律行为能力的非法人实体出售的土地,波兰国库拥有优先购买权。国家森林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在符合森林经营计划的情况下,经地方森林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出租。
【金融】境外银行在波兰开设分行需取得金融监管委员会(KNF)许可,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欧元等值兹罗提。董事会成员中至少2人应拥有相关专业学历,并拥有相应专业经验,同时须证明其掌握波兰语。高管至少有一人为波兰国民。任命包括董事长在内的2名董事须征得KNF同意。需具有以波兰语进行的单独财务管理,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任命分行主任和临时代理主任需征得KNF同意。境外银行和贷款机构在获得KNF许可后可在波开设代理。资本汇入必须证明资金来源合规,且不得以贷款或未证明的资金来源支付资本;资本汇出方面,波作为欧盟成员国,原则上支持资本自由流动,但重大资金转移需遵守KNF监管规定,个别情况需提前报批。
保险公司董事会至少由3人构成,其中至少2人必须有正式文件证明掌握波兰语,至少1/2的董事必须拥有至少5年在金融机构任职经理的独立工作经验。对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的要求相同。保险公司章程必须取得KNF认可,每年向其提交财务报告,接受其监督。
【数字经济】波兰数据保护主要受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约束,该条例已于2018年5月在波兰转化为国内法《个人数据保护法》。
五、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商投资方式】根据波兰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在波兰境内可注册的形式有代表处、分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股份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中国企业和个人在波兰注册的习惯做法一般为代表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外商投资可以通过现汇、设备、技术和知识产权等形式在波兰开展投资合作。科技研发投资是波兰重点支持的领域。
【外国投资者建设园区】外国投资者允许在波兰购买土地设立工业园区或开发区,区内外投资政策相同。
【二手设备出资】外国投资者允许以实物方式出资,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实物出资物品的性质、数量、对应的票面价值;二手设备进口需符合欧盟技术标准。
【外资并购手续】波兰《外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资并购当地企业。2015年,波建立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对特定领域并购行为实施安全审查(见5.2.6)。在波开展投资并购,一是要选择好投资顾问并找到合适标的;二是初步谈判;三是尽职调查;四是最终谈判;五是交割。
【科技研发合作】波兰积极参与欧洲地平线研究计划(Horizon Europe)等科学研究计划,积极主导中东欧和三海地区(即波罗的海、亚得里亚海和黑海)科技合作,与美、英、德、法、日、韩等国科技合作密切。中波政府间联合资助研发项目已顺利开展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