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波兰共和国经济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交流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波兰共和国经济部(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中小企业进出口,加强和发展双边合作,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意向:
一、双方一致认为,中小企业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加就业和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二、双方有意向在中小企业领域建立对话与合作机制,为促进两国中小企业合作作出贡献。
三、双方将遵守两国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条约、公约和协定,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并推动两国中小企业间的双边合作。
四、双方就中小企业合作在以下领域表达合作意向:相互交换促进中小企业政策实施方面的信息;交流经验和中小企业领域人员培训;向中小企业提供帮助以发展双边贸易(组织经贸代表团,参加博览会、研讨会和会议等)。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华沙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兰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波兰共和国经济部
代 表 代 表
陈德铭 帕夫拉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