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Po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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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公司法

波兰于2000年9月15日通过了《商业公司法》,该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取代1934年制定的《商业法》。
新的《商业公司法》对商业公司的成立、组织、运作、解散、转让和变更做出了规定,对公司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对商业公司的章程做出了定义。同时,波兰对《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公证法》、《会计法》、《税法》、《银行法》等进行相应修改,使之与《商业公司法》相衔接。
《商业公司法》规定了现有商业公司的过渡期,即从2001年1月1日起,用5年时间将注册资本提高到新的标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从5千兹罗提升高到5万兹罗提, 股份公司由5万兹罗提提高到50万兹罗提。如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注册法院将责令其在6个月内予以改正,否则将根据法律解散该公司。
《商业公司法》的两个配套法律是《经济活动法》和《国家法院注册法》。这两部法律可以看作《商业公司法》的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