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Po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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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体系和制度

为实现与欧盟经济的一体化,波兰的税收体系日益与西欧趋同。目前,已建立了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核心的税收体系。除了在地方税上略有差异之外,波兰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与波兰的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同等纳税。波兰共有13种税,其中包括10种直接税和3种间接税。直接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民法交易税、农业税、林业税、房地产税、交通工具税、船舶吨位税、采矿税,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博彩税。

波兰实行属地税法,根据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对其征收所得税。公司在波兰注册或其管理机构位于波兰境内即具有居民地位。外国公司在波兰的子公司视为居民并依据条例征税。对非居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缴仅限于其产生于波兰的全部收入,波兰政府与第三国缔约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非居民的专利权收入、利息、股息和资本收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即使在波兰境内并无常设机构,波兰政府也可代扣所得税。波兰政府与包括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在内的8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国政府与波兰政府于1988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外国公司可在波兰建立分公司,分公司具备常设机构职能。外国公司以波兰分公司营业收入为基础按19%的标准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须保留全部数据的账簿。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少数情况下,若分公司能够证明其在波兰的业务未达到常设机构地位,可不适用波兰的企业所得税法。

更多有关税务信息,请查询波兰财政部官网链接:http://www.finanse.mf.gov.pl/pp/niezbednik-podatnik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