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Po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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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管理规章制度简介

2017年3月1日,波兰国家税务总局(National Revenue Administration)正式运作,该局整合了税收、海关、财政管理职能,波兰财政部国务秘书兼任该局局长。

波兰海关法体系由直接适用的欧盟法律和本国的《海关法》(ustawa Prawo celne)及其配套法规构成。海关监管和海关机构设置由《海关服务法》(ustawa o Sluzbie Celnej)规范。《共同体海关法典》是欧盟海关法领域的基本法,各国法律是对共同体法典的补充和细化。

自2004年5月1日起,商品可通过波兰的海空边境口岸以及与白俄罗斯、乌克兰和俄罗斯(加里宁地区)接壤的陆地边境口岸直接进入欧盟关税区。波兰与立陶宛、斯洛伐克、捷克以及德国的边检已被取消。

进入波兰(欧盟)关税区的商品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除有关规定中提到的特殊情况外,进口货物均需在某海关部门,或海关部门允许或指定的其他地点报关,需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必须申报。2004年4月22日《财政部长令》对海关申报具体要求做出了规定。

波兰适用欧盟共同体海关税制。税率表包括协议税率,适用于WTO成员或与共同体签订最惠国协议的国家。部分产品(主要是食品)在税率表中采用自主关税,不受最惠国待遇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约束。可通过欧盟委员会网站查询具体产品适用税率,网址为: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2018:273:FULL&from=EN

https://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business/calculation-customs-duties_en

欧盟给予发展中国家单向的关税优惠政策,包括对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国家协议关税和普惠制(GSP),以及在自由贸易区协议框架下互惠安排(如EFTA国家、墨西哥、智利、南非)。

普惠制的目的是根据“贸易促发展”精神,向发展中国家(DEV)和最不发达国家(LDC)提供优惠,旨在支持发展中国家和最贫穷国家摆脱贫困,促进可持续发展。欧盟自1971年实施普惠制。

普惠制由三个层次的优惠安排组成,分别是一般解决方案(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目前受益国家和地区超过90个)和两个更深层次的特殊优惠安排,包括可持续发展和良好治理特殊激励安排(又称GSP+)和为最不发达国家(EBA)提供的优惠安排。

自2014年1月1日起,普惠制适用依据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978/2012号条例,其中列名了普惠制受益国家和地区清单、非欧盟国家个别优惠安排,以及普惠制产品范围等信息。具体可查询欧盟网站: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02012R0978-20160101&qid=1455871043509&from=EN#E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