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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和出口限制
2004-04-29 02:11
  一、进口限制
波兰对汽油、柴油、燃油、葡萄酒以及其它含酒精饮料、烟草制品等进口采取数量限制措施。
对枪支、弹药、放射形物质、某些化工产品、含酒精饮料和某些食品和农产品的进口必须申办经营许可证和特许执照。
目前波兰许可证制度与欧盟有所不同,波兰的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1)自动登记许可证(仅对部分进口商品有此要求)
(2)配额(规定特定商品进入波兰市场的数量或最高限额)
(3)配额的分配原则。
配额按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分配,或按企业申请配额的总量的一定比例来分配,也可按企业以往销售业绩的比例来分配。配额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20天。
满足下列条件商品的许可证由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或农业部长签发:1、该商品不包含在免税商品范围内;2、在使用配额和自动登记许可证情况下可享受出口补贴;3、需要交纳出口费用。许可证在四种情况下不予签发:1、申请人未能满足许可证的全部规范要求;2、申请人被法庭判定有税务方面的罪行,且在判决有效期内;3、享受出口补贴的配额已经用完;4、申请人不能交纳出口费用。申请此类许可证时,企业需交纳许可证押金,如果许可证的使用超过规定额度的95%,则退还全部押金;如使用许可证的额度少于95%,则部分退还。押金无利息。
二、出口限制
2003年波兰出口中实行的多数限制措施是因外部原因采取的,包括其它国家对波兰出口采取限制措施的补充手段(如由于欧盟对一些钢制品实行双重检查制而实行的这些产品出口的自动登记)、波兰签署的国际协议(如在WTO纺织品和服装协定范围内采取的向美国出口纺织品和服装的配额限制)。波兰自主实行的限制只涉及活鹅和鹅蛋的出口,实行出口禁令是为了保护基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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