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商情发布经贸调研展会信息中波合作波兰概况政策法规企业名录波兰经贸机构投资信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贸易 >  正文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2004-04-29 02:09
    1、农食品贸易规定
根据波兰《进出口农食品国家标准监督法》,农食品进出口商应向波中央标准检查局的分局、边境及地方标准检查点申请对其进出口农食品进行质量鉴定。申请应说明申请人、进出口商、商品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等级、包装方式、合同形式、供货人或生产商名称及地址、商品的出口目的国、建议鉴定的地点和时间、进出口商授权领取鉴定书或提出上诉的人员姓名、填写申请的地点、日期等。如对检查员鉴定结果不服,在接到鉴定书的同时可立即通过该检查员向中央标准检查局提出上诉,由中央检查局局长任命3人委员会进行复审。
受国家标准监督的农食品主要是:牛肉及内脏、猪肉及内脏、家禽肉及内脏、鱼、牛奶、黄油、奶酪、土豆、西红柿、洋葱、蒜、大葱、白菜、菜花、胡萝卜、蘑菇、果汁、咖啡、茶叶、调料、玉米、大米、黑麦、大麦、小麦、燕麦、面粉、食用油、白糖、饮用水、酒、香烟等。
2、动物检疫规定
根据波兰动物检疫规定,活动物、鲜冻肉及肉罐头等进口商应向农业部(动物检疫司)申请动物检疫许可证。进口商品入境时由驻口岸的动物检疫员查验产地国签发的动物检疫证和波农业部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申请检疫许可证时应说明产地国、目的国(若属转运)、商品种类和数量、波兰边境口岸名称、动物圈养或屠宰地的地区检疫员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目前,波兰只从那些向欧盟出口动物及产品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同类产品,一旦欧盟停止从某地进口,则波立即采取同样行动。对波出口的肉及制品应来自获得向欧盟或美国出口许可权的企业,或根据双边协议经波农业部检疫人员实地调查认可的企业。
  3、植物检疫规定
波兰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下属的 "国家植物检疫总局"负责。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应在波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的植检人员检查,并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如需要,波检疫人员可取样化验。植检人员根据检查签发允许货物入境、或销毁、退回的决定。
烘干的咖啡豆、茶叶、可可粉、植物调料、原装草药、冷冻果蔬、10公斤以下欧洲产鲜果蔬菜无需进行植物检疫。
禁止入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有害生物目录由农业部部长发布。
中波两国之间已经签署了植物检疫协定。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波兰经商参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