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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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8-26 04:10 |
在波兰,所有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均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管理对外贸易的主要法律为商品和服务对外贸易法与对外贸易管理法。相关法律相关还有:经济活动法、海关法、反倾销法和关于防止传染病、出栏牲畜和肉类检验及兽医监督法等。主管对外贸易的部门为经济部,凡涉及农产品和食品的经济部要会商农村与农业发展部。根据对外贸易法并符合WTO规则,波兰政府有权在对外商品贸易中使用临时限制的措施,如:禁令、配额、限价、贸易自动登记及强制登记等,经济部长有权决定其他限制。
下列贸易需要取得经营许可:
1、 爆炸和可燃性材料;
2、 武器、军火和相关配件;
3、 特定酒类及酒精类饮料;
4、 特定酒精浓缩物及用于酒精饮料生产的其他酒精产品;
5、 雪茄和香烟;
6、 石油、汽车燃油及其他车用油(天然气除外);
7、 用于商业性组装汽车的零配件。
进口许可:
1、 需要取得经营许可所涉及的商品;
2、 在进口金额或数量上临时限制或禁止的商品;
3、 科学技术;
4、 用于商业用途的机器或运输设备(含汽车)的进口或租用;
许可证及配额
根据经济活动法,经济部每年以法令的形式公布许可证商品的清单,许可证商品主要涉及需要取得经营许可的商品,一般商品均不需要许可证。对过量进口商品实行配额或征收附加关税。
2001年波兰进出口总额为862亿美元,进口502亿,出口360亿。2001年同我国贸易额为12.43亿美元(我方统计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