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税收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大部分。国税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和交易税。地税的税种有:房地产税、养路税(只含卡车和大客车)、遗产税和赠与税、农业税、林产税、狗税。
原则上外国企业和个人在波兰享受完全国民待遇,即与波兰企业和个人适用相同税收制度和标准。
一、国税
(一)企业所得税
波兰外国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政策。根据波兰《法人所得税法》,所有的法人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合伙企业除外)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分公司需要到国家法院注册部门注册,同时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国外公司代表处的活动只限定在行使代表权和对外宣传方面,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税前收入,包括来自经营活动和财务的净收入扣除捐献等一些特殊支出,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基数。广告费、各种罚款和利息支出不能作为成本从税前收入中扣减;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可以进行折旧以及分期摊销,价值低于3500兹罗提的资产可以在购买使用当月或下月一次性核销,但土地和工艺不能折旧。
合伙企业各方发生的收入和成本按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股比相应记入各自的应税收入和扣减成本中,因此,合伙企业的各方收入亦被合理征税。
一般情况下日历年作为纳税年,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年内任何一个月份作为一个纳税年的期限起止点。
自2004年起,波兰法人所得税税率为19%,是欧盟所得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由波兰公司派发的股息收入应由派发企业代扣19%所得税。由波境外的欧盟企业派发的股息收入自2004年5月1日起可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减免。对利息收入、版税收入以及无形服务收入(咨询、会计、市场调研、法律服务、广告、数据处理、人力资源和担保等)一般征收20%所得税。
经营发生亏损可以在后续5年中进行利润折减结算,但任何一个税收年中最大折减数不能超过亏损额的50%。
有关合并报税、关联企业的利润转移、高负债企业(资产负债比达到1:3)以及避免双重征税(原则是对于国际转移利润在其来源地免征税,在目的国征税)等方面的纳税问题,均有相应的具体规定。
(二)增值税
2004年5月1日波兰加入欧盟以后,对增值税规则进行了很大调整。在波兰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都需要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之间进行交易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年营业额超过1万欧元的经济实体,均应以正常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登记。销售给个人自用的商品金额超过5000欧元,必须进行大额现金登记备查。未按增值税纳税人在波兰登记的外国经济实体,在对等的条件下可申请增值税返还。
波兰增值税分别有22%、7%、3%和0%四种税率,其中22%为基本税率,其他几种税率为特殊商品和服务税率(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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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适用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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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食品、儿童用品、医疗机械、住宅的建设和维修服务(截止2007年12月31日);
交通、市政服务(包括自来水供应、污水处理、街道保洁等);
化肥、宾馆和公共饮食服务业(截止200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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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初级农产品(截止2008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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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内部流通(intra-community)的商品、出口商品以及国际运输服务,书籍和杂志(截止2007年12月31日)以及部分国内供货商品(如船舶和航空设备等)。 |
部分商品和服务可免增值税,如:研发服务、文化教育、财务和保险服务(买卖外汇和租赁服务除外)等。
(三)消费税
消费税视商品不同而不同,税率一般在25%~40%之间,目前波征收消费税的有6种商品:燃油、烟、酒、汽车、电、化妆品。其中燃油、酒、烟三种商品的消费税税率受欧盟统一规则管理;汽车、化妆品、电的消费税为波兰自己确定标准。
目前波燃油消费税率尚未进入欧盟统一税率,波兰在入盟谈判中在燃油消费税方面争得了自己确定税率的过渡期,具体为:柴油到2012年初;无铅汽油到2009年初;重柴油和取暖用柴油到2008年初;各种航空燃料到2006年底。
波兰财政部对燃油消费税税率随时调整,2005年9月公布的燃油消费税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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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油品 |
消费税征收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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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油:铅含量大于0.013克/升 |
每1000升征收1747兹罗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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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油:铅含量小于0.013克/升 |
每1000升征收1315兹罗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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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油:飞机专用油 |
每1000升征收1822兹罗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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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飞机专用中油 |
每1000升征收1072兹罗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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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油:柴油硫含量在0.001%到0.005%之间 |
每1000升征收1099兹罗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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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油:柴油硫含量小于0.001% |
每1000升征收1048兹罗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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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油:供暖用柴油 |
每1000升征收232兹罗提 |
香烟消费税税率为每1000支征收129.44兹罗提。
电消费税为每千度电20兹罗提。
(四)自然人红利税
自然人得到的利息和股息收入不适用个人所得税规则,而是单独制定。自波兰国内得到的利息和股息征收19%的红利税,从2005年起自波兰境外得到的利息和股息也开始征收19%的红利税。
(五)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波兰公民身份证并在波兰有登记居住地的个人,来自世界的任何收入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波兰没有登记居住地的个人只对来自波兰国内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起波兰实行最低19%、最高50%的4级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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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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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37024兹罗提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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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7024-74048兹罗提之间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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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4048-600000兹罗提之间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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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0000兹罗提 |
50% |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为日历年。
在波兰国内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及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待遇的情况下,可以对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免。例如出差津贴收入、雇主支付用于提升员工素质和技能的培训费等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可以从个人所得税税基中减扣的收入还有:馈赠超过350兹罗提(给自然人除外),但馈赠折减额不能超过纳税人所获总收入的6%;捐赠给公益组织的款额,但最高不得超过应付税款的1%;国家健康保险中个人应付部分(工资的7.75%);使用互联网的个人每年可折减760兹罗提的定额税款。
(六)印花税
在波兰进行申请注册公司、资格认证、发放许可、票据交易以及著作权认证时,需按规定交纳印花税。该税属国税范畴。
(七)交易税
在波进行部分业务交易时需交纳交易税,主要有:不动产和动产出售协议税率为2%、其他财产权的出售协议税率为1%;借贷协议税率为2%;进行财产抵押时,税率为保全债务总值的0.1%,对无固定金额的保全债务交易税为19兹罗提;在企业股权变更交易中,税率为变更金额的0.5%。
税款应在交易发生后14日内缴纳。
(八)博彩税
波兰博彩税从2%到45%不等。具体为:抽奖、宾果奖品和现金游戏、对赌税率为10%;现金抽奖税率为15%;数字赌税率为20%;赌博机和电视抽奖税率为45%;有经营许可的动物竞技对赌税为经营商收取赌资的2%。
二、地税
地税中最主要的税种为地产税、农业税、林业税。
(一)地产税
根据波兰2002年10月30日修改的地税法律,地产税率由乡议会决定。但住宅使用面积每平米不能超过0.54兹罗提,商业建筑使用面积每平米不能超过17.98兹罗提,其他建筑使用面积每平米不能超过8.37兹罗提。
(二)农业税
拥有土地面积超过1公顷以及农田面积超过1核算公顷的农场需缴纳农业税,现行的农业税额为每核算公顷收2.5公担黑麦的价钱。
(三)林业税
2002年10月30日林业税法第4条规定,1核算公顷土地的林业税相当于0.22立方米木材的价值。
三、波兰税制改革
2005年9月波兰议会选举,11月组成新政府。波兰新政府成立后,提出将对现行税制进行改革,主要调整税种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能会降到18%,个人所得税可能会改为18%和32%两种税率。具体改革方案将于2006年春天出台。
驻波兰使馆经商参处 2005年12月9日 |